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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强化版权保护 护航影视数字发行2018.03.01 来源:捷成华视网聚 作者:
大力强化版权保护 护航影视数字发行
        ——访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张元冑

  近两年来,作为排名前列的影视数字发行公司,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捷成华视网聚)一边忙着将热门影视版权揽入囊中,一边向侵权盗版宣战,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捷成华视网聚拥有超过5万小时的电影、电视剧等节目的新媒体版权。为了保护这些版权内容,公司通过与全国几十家律所合作,建立了一个覆盖全国的维权网络,对涉嫌侵权的手机APP端、个人电脑端、电视端、微信公众号、私人影吧等平台进行监测排查,并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至今已有900余起案件正式立案。此外,捷成华视网聚还通过行政举报与刑事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惩罚性赔偿

  有望遏制“打不完”的盗版

  《红海行动》《神秘巨星》《帕丁顿熊2》……这些都是捷成华视网聚重金购买的热门影视作品,但从目前已判决的诉讼来看,捷成华视网聚获得的赔偿额每部平均约1.5万元。捷成华视网聚法务部总经理张元冑介绍,虽然目前部分法院在影视侵权判赔额上有所提升,但大多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赔额还很低。以近两年发展迅速的点播影院为例,公司曾在武汉、成都两地就侵权的点播影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就每部电影判令被告赔偿4000元至5000元。



  “相对于盗版的实际情况来说,立案900件并不多。”张元冑介绍,公司拥有新媒体权利的视听作品数量庞大,被取证平台上平均侵权作品数量都在几十部左右。但法院对同一被诉主体的立案数量有严格要求。之所以侵权盗版屡禁不止,主要是侵权成本太低。对于侵权者来说,与其购买正版,还不如被起诉,然后赔钱来得方便,更何况在很多情况下,盗版者并不会被起诉。因为考虑到诉讼成本,公司在起诉的时候往往只会选择那些有购买正版能力的公司或平台进行取证。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让侵权成为不划算的事,才可能有效遏制盗版现象。

  作为权利人代表,张元冑认为,目前通过司法救济不仅难以获得高额赔偿,在原告权利人资格认定、举证责任分担上还被设置了苛刻标准,给权利人维权带来一定困难。捷成华视网聚作为数字发行公司,并非原始权利人,是通过转让获得的权利。通常一部影片往往在片尾会署名几个甚至几十个摄制、联合摄制、出品、联合出品单位。这些单位不少是境外主体,有的还是基金。如果每一个片尾署名单位都要提供授权文件,这对发行方来说,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在针对《美人鱼》的维权诉讼中,光从全部署名权利人处获得授权文件,就花费了一年半时间。等材料完整可以起诉时,影片早已过了热映期。“在原告能出示部分原始权利人授权材料,而被告不能提出相反证据,又不能提供已获侵权的证据时,原告应当获得救济,而目前的举证责任分配现状对侵权方较为有利。”张元冑表示。

  服务器标准

  难以规制“80%以上”的侵权

  捷成华视网聚通过诉讼维权、行政投诉的案件,涉及了各类新兴的侵权平台,包括智能机顶盒、APP、微信公众号、点播影院、VR内容平台等。“虽然侵权平台多样,但80%以上的盗版是以聚合盗链的形式呈现的,并不会自设服务器。”张元冑透露,因为服务器标准的通行,公司起诉案件的胜诉率并不理想。

  过去几年,法院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服务器标准被当作一个重要标准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即以是否实施上传服务器的行为来判定是否侵权。但随着移动互联网和云存储等技术发展以及聚合平台产业形态的出现,对服务器标准的争议和反思越来越多。张元冑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不经过服务器存储或者中转也可以使相关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以单纯的服务器标准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难以应对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很多聚合平台来说,他们只是以“链接”之名,行“盗版”之实。

  同时,“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也是影视权利人维权经常遇到的问题。张元冑介绍,一些盗版平台会根据“通知—删除”原则,一接到侵权通知,就删除用户上传的盗版内容。但是很快,又会有新的用户上传同样的侵权内容。对于一些重点影视作品,国家版权局通过预警公示来加大平台对重点作品的审查义务,能很好地规制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但对一般影视作品,还需要探索更有效的机制。另外,有些以分发内容为主业的平台把自己定义为信息存储空间进而要求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往往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违背了法律设立“避风港原则”的本意。

  加大维权

  助力影视“国际化”的布局

  通过这两年的维权,捷成华视网聚清楚了解了网络盗版的现状,比如哪些渠道盗版严重,哪些平台可能超范围使用等。目前,公司进入了日常监控阶段。“下一步,我们的重点是国外作品‘引进来’后的维权和国内作品‘走出去’之后的维权。”张元冑表示。近年来,捷成华视网聚通过戛纳电影节、柏林电影节及各类影展,引进了海外近千部海外影视作品,同时也积极向海外输出国内作品。

  在张元冑看来,对于“引进来”的版权,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涉外证据多、认定难、公证认证周期长等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域外作品权利来源的证据需要进行域外公证认证。同时,各国著作权认证机构各不相同,我国对各国著作权认证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效力也有不同规定。“像美国电影协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日本唱片协会这类国家版权局批复认可的认证机构所出具的权利认证文件,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能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内引进方的维权成本。”张元冑表示。

  去年,捷成华视网聚在海外发行市场获得了几千万元的收益,目前海外市场不断壮大,但对于海外的维权却困难重重。张元冑介绍,对于北美市场的盗版问题,当地维权成本太高,能不能通过海外取证,到国内进行起诉,不同法官有不同意见。此外,对于东南亚市场,还需要面对司法体制不熟悉等问题。

  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让版权从业者吃下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定心丸”。不过,在张元冑看来,要让政策有效落地,还需从操作层面进行机制和举措创新。(本报记者 刘 仁)

(编辑:晏如)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